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引入社会资本等措施,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产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