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