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