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本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一)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二)现有住房用地明显低于本地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且退出原有宅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