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手续。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