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扶危救难;

(二)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

(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利用本单位场所为环卫工人、户外作业人员等提供便利,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内部厕所;

(六)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七)其他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