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