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养工作;(二)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建立学生档案;(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和宗教教育,加强宗教思想建设和宗教文化研究,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四)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