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经自治区宗教团体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