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养工作;
(二)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建立学生档案;
(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和宗教教育,加强宗教思想建设和宗教文化研究,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