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具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明确办学宗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对宗教院校的指导,落实必要的办学经费,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