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四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具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明确办学宗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对宗教院校的指导,落实必要的办学经费,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