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鼓励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