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鼓励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