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适宜划定保护区的地表水体或者地下水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规划,进行评估和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或者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名称及保护区范围,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