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鼓励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