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第十九条有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投资来源;(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