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第十三条有效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一)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与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三)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四)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纠正的;(五)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