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与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四)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纠正的;
(五)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