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第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应当了解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者服务人员的投诉,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了解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时,不得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