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水费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采用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四)采用各种形式转供水。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