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损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二)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三)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