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水费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采用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
(四)采用各种形式转供水。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