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开展有积极影响力的民族节庆活动。

自治县依法享有利用自然、人文等各种资源举办节庆或大型宣传活动的专属主办权。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域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活动中应注意保护自治县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对自治县的宣传推介作用。

自治县尊重和支持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保障各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自由,鼓励和提倡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