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窑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小锅炉、小型窑炉等设施。不在整治淘汰计划内的,其大气污染物应当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