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水泥、建筑陶瓷、石油、化工、平板玻璃等工业项目。

城市建成区内和人口密集区周边的高污染企业,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限期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