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民用散煤治理方案,实施奖励、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建立完善民用清洁煤炭销售网络和配送中心。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