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民用散煤治理方案,实施奖励、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建立完善民用清洁煤炭销售网络和配送中心。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