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