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建立完善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查处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