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建立完善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查处工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