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