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接受的捐赠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