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接受的捐赠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