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有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重建、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