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规划相互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本市铁路、航空、公路、水路等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的公共服务空间。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