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关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