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规划相互协调。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本市铁路、航空、公路、水路等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的公共服务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