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一)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相关资料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