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25In force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一)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相关资料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