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反映情况的职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