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当通知同级工会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