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