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