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