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至十年对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调查评价,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