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