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