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县(市)城市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征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