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建设、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