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时,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停放在停车泊位的,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机动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施划规定地点的城市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