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时,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停放在停车泊位的,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机动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施划规定地点的城市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