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设施的破损、缺失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管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