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科学合理施划、调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地点。施划、调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当规定停放时段。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涂改和撤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将机动车停车泊位据为单位及个人专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不得以设置围挡、堆放障碍物等方式妨碍他人正常停放车辆。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